財產交易所得稅 發佈留言 / 房屋小學堂 / 作者: 鳳玲 每年到了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鳳玲就會接到許多前一年賣掉房子的屋主來電詢問,財產交易所得稅怎麼申報? 今年因為疫情的關係,綜合所得稅的申報延至6月底截止,昨天又接到一個屋主的來電,在這先謝謝大家對我的肯定和信任,鳳玲在這再幫大家整理一下哦! 當您的愛屋售出時,首先要先看看你房屋的取得時間,來決定您所要申報的稅制: 📍104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05年1月1日之後取得➡️申報房地合一稅(鳳玲會在另一篇中介紹房地合一稅1.0及2.0)↪️這兩個申報的方式和時間是不同的哦! 🏡以下鳳玲介紹的是財產交易所得稅申報之方式和時間: 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方式有二種: 一 、有成交買賣資料可判斷: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文件者 財產交易所得公式 : [ 出售價格-取得價格-買賣時之相關必要費用 (需提供單據)] X 出售時之房地比 出售時之房地比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貼心小提醒: 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有那些? (需提供單據) 1.購入時: 購入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 :如契稅、印花 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2.出售時: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不得扣除的費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二、無成交資料可判斷: 個人出售房屋,沒有提供或稽徵機關查無法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文件者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評定現值 X依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特別有豪宅之規定:(鳳玲還沒機會賣到豪宅,希望有機會)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以上這三種情形之計算方式略有不同哦: 財產交易所得=成交總價X出售時之房地比X17%